聘請資格
- 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
- 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 傭工只可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內所列的家務;
- 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不得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傭工,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1,121元;
-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
- 僱主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 僱主及傭工均無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 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
所需文件
- 申請人(及擔保人)之身份證副本
- 入息證明副本:最新之稅單或三個月糧單或六個月銀行定期存款單。
- 住址證明正本及副本:近期(三個月內)差餉單或水費單或電費單或煤氣費單或固網電話費單(入境處一般不接受銀行月結單及手提電話費單)。
- 如僱主於政府公共屋苑居住,則需到有關屋苑之房屋署辦事處申請外傭暫住證,申請一般需時五至七天。
- 如出示之證明文件並不是申請人本人,則必須提供其他關係證明文件以確實彼此關係,例如:租約、結婚證書或出世紙副本等。
- 如外傭沒有自己房間(可與同性家人或小孩同房),僱主必須提供睡眠區及住家之平面圖和照片(必須連門牌),還需要寫信解釋家中所有人之睡眠安排。一般情況下若僱主提供外傭之住宿地址為合約地址以外之地方,入境處一般都不會批准。
- 客戶亦需提供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 如客戶現時已有聘請傭工,亦需提供現時傭工之姓名、身份證號碼及終止合約日期或簽證到期日。
食住安排
衣、食、住及家務的安排
- 個別外國領使館要求僱主提供冬天的衣物給外傭。外傭均來自熱帶國家,一般都沒有冬天衣物及缺乏日用品 。
- 僱主需免費為外傭提供早、午、晚三餐的免費膳食,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外傭每月不少於港幣$1,121元之膳食津貼。
- 僱主需為外傭提供免費的住宿。住宿地點必須跟合約相同。
- 外傭的工作及地點只限於家務範圍及合約上之住址,否則即屬違法。
終止合約
終止僱傭合約
- 僱傭雙方均可給對方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對方作為代通知金,以解除合約。根據勞工法例之規定,無論是否外傭提出解約要求或犯下嚴重錯失,僱主除必須支付全部未付之薪金及假期補償外,亦必需支付外傭返回原居地之機票及交通津貼。
- 終止書可以直接傳真到人民入境事務處。傳真號碼是21579181 。